实践中,一般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会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一部分资金,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该部分资金被称作质量保证金。那么质量保障金何时退还,必须在保修期届满才能退还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要区分两个不同的概念:“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在我国建设工程保修制度中,存在“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看起来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本质上存在很大区别。那么,区别在哪里呢?
第一个区别:概念不同。
缺陷责任期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现在你知道了吧,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承担的是质量缺陷的修复义务。在修复期内,承包人承担的是保修义务。承包人在交付工程后并非万事大吉,而只要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都有义务进行维修。
第二个区别:起算点不同。
缺陷责任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由此可知,缺陷责任的起算点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另一种是无法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起算。
保修期的计算方式则是这样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的起算点必须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个区别:期限不同。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发包、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自行约定,但最高期限不得超过2年。
保修期则不一样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对部分工程的保修期最低期限作了规定,发包、承包方约定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期限。那么,法律规定的期限是多么呢?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隆重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个区别:期满后果不同。
《建设工程保证金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保修期时间较长,有的甚至长达几十年,国家为保障质量保证金能及时返还,减少承包人资金压力,规定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以保修期未届满而拒绝。
而保修期届满,承包人不再承担相应部分的保修义务,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保修期没有必然联系。
现在你知道了吧?缺陷责任期是与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紧密联系的,其设置目的是保证承包人履行缺陷责任,及时返还质量保证金,最长一般不超过2年。而保修期是为保证建筑物在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而设置,承包人对合理寿命年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保修义务。
作者:苏明明,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18年起,长期致力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及公司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的研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2012年4月9日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核准成立。9年以来,陆续承办了大量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国咨所以现代管理体制及先进的法律文化底蕴,汇集了大批优秀、精干的法律专业人才,其中既有全国知名的专家型律师,又有业界深具实战经验的资深律师。国咨所还聘请了一大批全国著名的法学专家、医学专家等作为学术顾问,指导律师办理各类疑难法律业务。多名合伙人和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高超的职业技能和丰富实践经验,对案件办理方向的把握及案件的过程和结果的研判具有突出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