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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是为了进行更好的双向选择,用人方可在此期间对劳动者进行考察,劳动者也可以看自己是否适应公司的要求。但试用期并不是随意定几个月,想定多久就定多久的,劳动法对此有相关的规定。

为了合法经营、保护劳动者权益,劳资双方可以参照以下规定,合理合法的签订劳动合同。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有以下规定,公司不得已以其他名义延长试用期或设定过低的试用期薪资:

  •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 试用期满后不得再次签订试用期。
  •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一般会约定好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等内容。其中涉及到期限约定的有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